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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在全市医疗机构开展药品使用质量规范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检查验收确认工作程序
  (一)申请
  申请符合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确认的药品使用单位,应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2008年市区医疗单位向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报送以下相关材料:
  1.《符合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确认申请书》(见附件1)一式两份,同时附电子版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盖有本单位印章的合法资质材料复印件;
  3.实施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自查情况;
  4.药事部门或质量管理人员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学历证明;
  5.仓库或药房平面布置图;
  6.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7.药品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单位《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符合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确认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由受理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并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前应通知申请单位。
  1.检查组一般由2-3名经过培训的或熟悉业务的人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2.现场检查首次会议应有检查组主持,确认检查范围,落实检查日程,宣布检查纪律,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检查组须严格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和检查评定标准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项目如实记录,有违法行为应予以取证。由检查组长组织评定汇总,做出综合评定意见。评定汇总期间,被检查单位人员应回避。
  4.综合评定意见须检查组全体人员签字,并附不合格项目、检查员记录及相关证据材料。
  5.检查结束时,检查组应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检查情况,被检查单位如对评定意见有不同意见,可作适当解释或说明。
  6.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须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和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双方各执一份。
  7.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为1-2天,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缩短或延长。
  (四)审核、公示、确认
  1.经现场检查符合《标准》要求的,县(市)、区局应签署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市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标准和本程序的,在市局网站上公示10天,公示期满后未提出异议的,由市级局颁发《符合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确认书》,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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