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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调整和放宽相关政策,优化住房消费环境

  (五)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于2009年和2010年购买3年以上的二手房,面积65平方米以下的,由财政部门按每平方米150元给予补贴,产权性质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5年内不得转让。

  (六)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改善住房条件。允许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组织职工团购,开发企业可以对团购业务采取价格优惠等促销方式。出台房屋中介机构资质标准,规范和发展二手房交易市场和住房租赁市场。

  (七)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现行的15万元提高到30万元,贷款最高期限由现行的15年调整到35年。住房公积金交付人在省内异地购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本市居民住房装修,在提供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相关证明后,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人可凭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贷款通知书,在受托银行进行转账或存入在受托银行开设的帐户内。

  三、落实扶持政策,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八)加大保障性住房保障资金投入力度。县(市)、区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在省级财政给予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配套补助基础上,各级财政给予相应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配套补助。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不低于10%。

  (九)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有关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土地、财政、税收、信贷等优惠政策。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土地供应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保证土地供应。

  四、增加商品住房有效供应,优化住房供应结构

  (十)认真实施住房建设规划。县(市)、区要认真落实住房建设规划,全面建设满足居民住房需求的不同类型、不同价位的住房。

  (十一)调整供应总量和结构。进一步优化住房布局和结构,保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供应量。90平方米以下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规模占开发总量70%的比例实施省域平衡。享受普通商品住房优惠政策的住房标准调整为:容积率在1.0以上;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以下;价格在当地商品住房平均价格1.5倍以内。非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不含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配建廉租住房的,按开发工程总量的1%--2%比例提供廉租房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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