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开展见习和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鸡政发〔2009〕14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现将《鸡西市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开展见习和服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鸡西市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开展见习和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拓宽就业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在乡镇基层一线建功立业、扎根基层,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企事业单位及乡镇基层一线开展见习和服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开展见习和服务工作按照公开、平等、自愿的原则,毕业生可根据见习基地及乡镇基层一线的需求情况,自愿报名参加见习和服务工作(统称为鸡西市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志愿者)。
第三条 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企事业单位及乡镇基层一线开展见习和服务工作,有利于毕业生锻炼成才,展示自我,提升素质,有利于见习和服务部门充分了解认识毕业生的能力水平,为选拔录用毕业生创造条件,是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有效途径。
第二章 范围对象、服务期限
第四条 凡国家全日制专科以上高校毕业生均可申请报名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和乡镇基层一线开展见习和服务工作。服务期限为2年。
第三章 条件
第五条 开展见习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
(三)身体健康。
(四)符合见习和服务岗位技能要求。
第四章 岗位征集及选拔程序
第六条 高校毕业生见习和服务工作计划连续开展5年。企事业单位及乡镇基层一线每年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将见习、服务岗位需求数量、条件、待遇等情况上报市人事局,并在鸡西人事人才网上公布,符合《鸡西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实)习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确定为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