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市民政局关于实施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贯彻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民政行政执法行为,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并报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关于实施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ΟΟ八年七月十六日
市民政局关于实施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民政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民政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民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市民政部门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类行政处罚和何幅度行政处罚的选择决定权。
第三条 行使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对同一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认定违法事实和适用行政处罚的依据,应当适用同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对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有不同规定的,适用上位法;上位法有原则规定,下位法有具体规定,且不与上位法相冲突或者相抵触的,具体适用下位法。
第六条 实施民政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必须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精神,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民政行政处罚执法步骤及其自由裁量权的应用以《市民政局行政处罚执法依据、执法步骤和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内容为主,未尽事项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依据《标准》中所列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推行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改正、最后依法处罚的行政执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