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着既要落实政策,又要方便纳税人,同时也要考虑简化房产部门代征手续的原则,对个人转让现自有住房并在现自有住房转让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时间以新房房产证时间为准)其转让现自有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具体办法为:个人重新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自有住房销售额的,可向所在区地税部门申请全额退还原自有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购房金额小于原自有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自有住房销售额的比例,可向所在区地税部门申请同比例退还原自有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退税办理的具体流程如下:
(一)全市集中在江岸区地税局办理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退税手续。
(二)退税申请人向指定税务所提出退税:申请并填报《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税退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审批表》),并附上《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计算表》(纳税人留存联)原件、重新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重新购房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指定税务所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报该税务所所在区地税局税政科审核盖章、计统科复核,并报市地税局税政二处审批后,由该区地税局税政科将审批后的《审批表》交还给退税申请人,退税申请人凭以上全部审批资料到江岸区地税局办理退税。
(三)由江岸区地税局根据.审核后的退税申请人信息,开具“收入退还书”送交江岸区国库办理退税(国库具体退税操作办法另行制订)。
七、对纳税人转让个人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凡申请享受免税的纳税人须提交书面申请、产权证明并填写《计算表》中“申请减免税”栏,经房产部门审核后给予免征。
八、房产部门应对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方式、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分别建立台账登记、信息交换共享制度,以便税务部门定期核查。
九、关于被转让住房的取得时间按《市房产局市地税局关于界定五类房屋交易转移时间的通知》(武房市[2005]82号)规定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执行。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