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市房产局关于我市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2006]16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地税局市房产局关于我市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九月二十日
市地税局市房产局关于我市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2006]144号)精神,落实国家对房地产行业宏观调控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个所得税操作中的具体事项提出意见下:
一、对我市个人住房转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委托房产部门将其与营业税等其他各税费一并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之前代征,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二、对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计税价格应与营业税等其他税种计税价格保持一致。
三、对住房转让的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应采取查账征收,依应纳税所得额的20%计征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可实行核定征税,核定征收率暂定为计税价格的1%。
四、纳税人在申报缴纳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时,无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均须填写《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算表》(以下简称《计算表》),并按表上要求附列各种证明材料,由房产部门负责对《计算表》及附列资料进行审核后代征个人所得税。
五、为了确保国家有关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落实,简化其核算手续,对房产部门代征的个人所得税,以税款的形式直接缴入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