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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国土房产局、市民政局关于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住房租金补贴的通知


  (四)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0日内,对申请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和门栋再次进行公示。对于人户分离的家庭,同时在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五)经公示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复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说明理由;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住房租金补贴的额度统计汇总,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租金补贴资金。

  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和武汉经济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的住房租金补贴,由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运用辖区住房保障资金按规定发放。

  六、住房租金补贴工作要求

  申请家庭应如实提供其收入和住房情况,并及时报告家庭收入和住房的动态变化。

  相关单位要客观真实地为申请家庭出具证明材料。

  各级审核管理机构要执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政策做好对申请家庭资格的核查工作。

  对于提供虚假情况、冒领住房租金补贴的申请家庭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审核管理机构相关人员按规定给予处罚。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武汉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2、武汉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审核表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附表1:
  武汉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区   街道    社区居委会           申请编号:(   )    号

申请人

 

户籍编号

 

户籍

人口

  人

保障

人口

分摊面积人口

  人

现住房

地址

 

建筑

面积

  M2

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住房

来源

 

他处住

房地址

 

建筑

面积

  M2

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住房

来源

 

人均住房

建筑面积

 M2

人均可支配月收入

     元/月  

是否

特难

家庭

残疾一、

二等级

 人

残疾三、

四等级 

 人

是否低保

是□ 否□

低保证号

 

孤寡老人□

 重症病人

低保时间

  年  月

申请住房

保障方式

 租金补贴□ 租金核减□  配房租赁□

联系电话

 

关系

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职业

身份证号

上年度可支配收入

小计

工薪

收入

其他

收入

户主

 

 

 

  

 

 

 

 

 

 

 

 

 

 

 

 

 

 

 

 

 

 

 

 

 

 

 

 

 

 

 

 

 

 

 

 

 

 

 

 

 

 

 

上年度家庭可支配收入合计:     元

承诺

本人保证上述情况真实无误,如隐瞒、虚报有关情况,愿按照住房保障的有关规定,停止享受住房保障,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请人所在单位意见

社区居委会意见

 

  申请人系我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工资等收入     元。本单位  分配福利住房    M2

   

(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申请人系我社区居民,为(单位职工□ 退休职工□私营业主□ 自由职业者□ 无业人员□)经初步验证,该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月收入  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符合申请     条件,同意申报。

 

(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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