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0日内,对申请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和门栋再次进行公示。对于人户分离的家庭,同时在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五)经公示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复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说明理由;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住房租金补贴的额度统计汇总,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租金补贴资金。
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和武汉经济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的住房租金补贴,由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运用辖区住房保障资金按规定发放。
六、住房租金补贴工作要求
申请家庭应如实提供其收入和住房情况,并及时报告家庭收入和住房的动态变化。
相关单位要客观真实地为申请家庭出具证明材料。
各级审核管理机构要执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政策做好对申请家庭资格的核查工作。
对于提供虚假情况、冒领住房租金补贴的申请家庭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审核管理机构相关人员按规定给予处罚。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武汉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2、武汉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审核表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附表1:
武汉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区 街道 社区居委会 申请编号:( ) 号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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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籍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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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籍
人口
| 人
| 保障
人口
| 人
| 分摊面积人口
|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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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房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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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
面积
| M2
| 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
| 住房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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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处住
房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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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
面积
| M2
| 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
| 住房
来源
|
|
人均住房
建筑面积
| M2
| 人均可支配月收入
| 元/月
| 是否
特难
家庭
| 残疾一、
二等级
| 人
| 残疾三、
四等级
| 人
|
是否低保
| 是□ 否□
| 低保证号
|
| 孤寡老人□
| 重症病人
| 人
|
低保时间
| 年 月
|
申请住房
保障方式
| 租金补贴□ 租金核减□ 配房租赁□
| 联系电话
|
|
家
庭
成
员
及
可
支
配
收
入
| 关系
| 姓名
| 性别
| 工作单位
| 职业
| 身份证号
| 上年度可支配收入
|
小计
| 工薪
收入
| 其他
收入
|
户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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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家庭可支配收入合计: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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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
| 本人保证上述情况真实无误,如隐瞒、虚报有关情况,愿按照住房保障的有关规定,停止享受住房保障,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申请人: 年 月 日
|
申请人所在单位意见
| 社区居委会意见
|
申请人系我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工资等收入 元。本单位 分配福利住房 M2。
(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申请人系我社区居民,为(单位职工□ 退休职工□私营业主□ 自由职业者□ 无业人员□)经初步验证,该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月收入 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符合申请 条件,同意申报。
(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