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招生办公室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渝招办发〔2008〕169号)
各区县(自治县)招办,有关普通高校及市直属重点中学:
现将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8]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推荐保送生的条件要严格按照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办法》的要求执行。各区县(自治县)招办和中学必须严格审查资格,不符合条件者不得推荐。
二、符合保送条件的考生必须参加高考报名。
三、按照万分之一比例评选的优秀学生、相关竞赛获奖符合保送条件的学生,应由本人申请,经中学审核公示,填写保送生选送书(见附件二),由中学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招办审核并加盖公章后,由中学向有关高校寄送。
四、四川外语学院附属中学,推荐保送生的数量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数额执行。推荐的原则、办法、应届毕业生人数及名单应全校范围内公示后报市招办备案。推荐的学生限报外语院校和综合性大学的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但符合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办法》中选拔条件(一)至(五)项的学生不占推荐比例,且可报在我市招收保送生的任何高校及专业。
五、有关高校需要在我市设点进行文化测试和相关的考核,应提前将有关安排告知我办,以便统一安排。
六、高校应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于4月15日前将拟录取名单上传“阳光高考”平台。
我办将根据“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的名单结合考生的志愿办理录取审批手续。
七、在我市招收保送生的高校应通过教育部计划编制网做好来原计划。
八、保送生招生工作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部分,影响面大,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各招生院校、区县(自治县)招办和中学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管理,认真做好保送生招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