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建筑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粤交基〔2008〕563号)
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油料等价格波动较大,材料价差超出项目业主、承包人正常风险范围,影响了交通建设项目进展及工程质量。2004年以来,省交通厅先后颁布了《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钢材水泥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4〕49号)、《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地材、油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5〕812号)和《关于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函》(粤交基函〔2006〕1257号)等指导性意见,为规范、指导价差调整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合同价差管理,结合2004年以来有关价差指导性意见的实施情况,我厅修改、制定了《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交通厅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工程合同风险职责,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原则,规范合同价差管理工作,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市场材料价格波动实际,综合2004年来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实施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对于钢材、水泥材料,2003年10月1日~2008年7月1日期间签订合同的项目,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可按省交通厅粤交基〔2004〕49号指导性意见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办法。
二、对于主要地材、油料材料,2005年6月1日~2008年7月1日期间签订合同的项目,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可按省交通厅粤交基〔2005〕812号指导性意见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办法。
三、2008年7月1日以后开始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相关条款,可按本指导性意见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方法执行,进行涨价补差、降价减差,但一般不应突破以下规定的范围、幅度和计算原则。工程中标签订合同后,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未明确价差调整的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结算阶段不得进行材料价差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