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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通知
(皖国土资〔2009〕86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

  为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小城镇建设,2001年,国土资源部批准在我省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2002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安徽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行办法》,在全省范围内选择部分乡镇开展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有关乡镇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进一步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增加了农民收入,提高了农民生活质量;进一步盘活了存量土地,促进土地节约利用。《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并对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指明了方向。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稳妥推进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促进新农村建设,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提高认识

  建立与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和管理制度是推动农村改革的重要任务。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既是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也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对于加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实现农民土地产权,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促进新农村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因此,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摆上重要位置,加强调研,积极探索,有序推进,不断完善流转制度,促进农村建设全面发展。

  二、健全制度,规范流转行为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要严格执行《安徽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行办法》,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不断健全制度,规范流转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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