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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
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交基〔2008〕145号)


  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快推进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在试行过程中如有疑问或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厅。为使各有关单位更好地理解并贯彻执行《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我厅拟于今年上半年适当时候举办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宣贯培训班,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八年二月六日

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快推进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施工、监理企业增强诚信自律意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6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均可申请信用评价,其信用评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一)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制定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制度;

  2.指导、监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3.组织对在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从业的二级以上资质及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和乙级以上及专项资质的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4.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

  (二)各地市交通局(委)负责本辖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督促、指导本辖区在建的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单位对施工、监理企业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复评,并对二级资质以上及公路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和乙级以上及专项资质的监理企业的自评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2.组织对在本辖区从业的三级资质施工企业和丙级资质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3.向省交通厅报送在本辖区从业的二级资质以上及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和乙级以上及专项资质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审核意见和三级资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及丙级资质监理企业信用等级等;

  4.协助省交通厅做好本辖区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三)省公路局、省航道局、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分别负责督促、指导以其投资为主在建的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单位对参与信用评价的施工、监理企业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复评,并对二级资质以上及公路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和乙级以上及专项资质的监理企业的自评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四)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督促、指导本项目施工、监理企业分别按时填报《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信用评价表》(附件4)、《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项目信用评价表》(附件6),并对施工、监理企业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复评,提出复评意见。

  第五条 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内容为合同履行、投标行为和社会信誉情况。

  第六条 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程序:

  (一)施工、监理企业自评;

  (二)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对该项目中施工、监理企业的合同履行指标进行复评;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即营业执照登记所在地)市交通局(委)对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自评情况进行审核,对三级资质施工企业和丙级资质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进行评定;省公路局、省航道局、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对以其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自评情况进行审核。

  (四)省交通厅对全省各项目的二级资质以上及公路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和乙级以上及专项资质的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情况进行审查,确定信用等级,并将拟定的参与信用评价的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等级经公示后公布信用评价结果。

  第七条 施工企业按《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内涵及评分细则》(附件1)的要求,首先如实申报有关资料,填写《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自评报告》(附件3)后,按建设项目分别填写《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信用评价表》(附件4),报送相应项目建设单位复评。

  第八条 监理企业按《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指标构成及评分细则》(附件2)的要求,首先如实申报有关资料,填写《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自评报告》(附件5)后,按建设项目分别填写《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项目信用评价表》(附件6),报送相应项目建设单位复评。

  第九条 建设单位复评工作按《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内涵及评分细则》和《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指标构成及评分细则》的要求,分别对施工企业申报的《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企业信用评价表》以及监理企业申报的《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项目企业信用评价表》中合同履行情况的分值进行复评,提出复评意见。

  第十条 地市交通局(委)按《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内涵及评分细则》和《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指标构成及评分细则》的要求,对管理权限内的施工、监理企业自评和建设单位复评的指标分值进行审核、汇总,对施工企业(三级资质企业除外)和监理企业(丙级资质企业除外)的自评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交通厅。对三级资质施工企业和丙级资质监理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省交通厅。

  第十一条 省公路局、省航道局、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按《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内涵及评分细则》和《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指标构成及评分细则》的要求,分别对以其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企业自评和建设单位复评的指标分值进行审核、汇总,对施工企业(三级资质企业除外)和监理企业(丙级资质企业除外)的自评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交通厅。

  第十二条 省交通厅组织对二级以上及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施工企业和乙级以上及专项资质监理企业的信用评分进行审查、汇总。当从业单位有多个项目同时参与评价时,按照合同价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得分。拟定的信用评价等级,在省交通厅公众网站等媒介进行公示。经公示后,向社会发布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行等级制度,从高到低划分五个级别,即:AA(信用好)、A(信用较好)、B(信用一般)、C(信用较差)、D(信用差),各评价等级划分如下:

  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表

信用评价等级

信用

评分

结论

等级内涵

AA

≥95分

社会信誉好

考核期内企业信用好,招投标行为规范,严格履行合同承诺,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健全并全部得到落实,社会责任心强。

A

≥85分,

<95分

社会信誉较好

考核期内企业信用较好,招投标行为规范,履行合同承诺,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健全并基本得到落实,社会责任心较强。

B

≥75分,

<85分

社会信誉一般

考核期内企业信用一般,招投标行为基本规范,履行合同承诺一般,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基本得到保证,社会责任心一般。

C

≥60分,

<75分

社会信誉较差

考核期内企业信用较差,招投标行为不规范,履行合同承诺较差,工程进度滞后,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社会责任心较差。

D

<60分

社会信誉差

考核期内企业信用差,招投标中有违法行为,不履行合同承诺,工程质量和安全无法保证。或有不良行为或违法违规被有关部门处罚等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施工、监理企业当年的信用等级直接列入D级:
  (一)出借或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
  (二)存在围标、串标等行为的;
  (三)以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
  (五)将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被查证属实的;
  (六)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七)由于从业单位的主要责任,在建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瞒报、虚报事故情况的;
  (八)被广东省交通厅通报批评并取消在广东省交通建设市场投标资格的;
  (九)其他被限制投标,并在限制期内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上的施工、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每发生一次,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到D级:
  (一)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存在伪造材料的;
  (二)被确定中标后,放弃中标的;
  (三)签订中标合同后,不履行合同责任的;
  (四)由于从业单位的主要责任,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受地市级或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的;
  (五)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群体性上访,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六)交通部、省交通厅要求施工、监理企业自主填报并向社会公开的重要信用信息,如主要从业人员、身份识别代码、业绩、施工能力等,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六条 鼓励建设单位依法优先选用信用评价好的施工、监理企业,但在招标过程中资格审查和设定条件时,拟定信用等级条件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有不合理或歧视条款。
  第十七条 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等级实行逐级上升制,不可越级。首次参加信用评价的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等级最高为A级。
  第十八条 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原则每年进行一次(即评价年度的1月1日-12月31日),有效期一年(即至下一次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评价期内,施工、监理企业若受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存在信用等级D级所列情形及降低信用等级行为的,将立即对其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价并公布。当年没有在建项目的AA 、A级施工、监理企业,且无失信行为的,原信用等级延长1年,其后按B级对待。
  第十九条 施工、监理企业如转制、改名的,其信用等级相应转入转制、改名后的企业。施工、监理企业如被注销、兼并、破产的,立即取消其信用等级。施工、监理企业资产被冻结或营业执照年检不合格的,其信用等级暂不予确定。
  第二十条 施工、监理企业在上报相应信用评价有关纸质材料的同时,应在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管理平台中填报相应信息,并承诺所填报的信息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施工、监理企业发现信用评价报告中有错报、误报、漏报等情况,在信用等级评定阶段可申请补报,否则经举报查实将按虚报、瞒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施工、监理企业履约信誉情况台帐制度,进行动态管理,按季度进行核查,汇总后作为每年信用评价复评的依据。建设单位应如实、客观、公正对施工、监理企业的履约信誉情况进行复评,并对复评结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 参与评价的二级以上及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施工企业和乙级以上及专项资质监理企业应在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经审核的自评报告上报省交通厅。地市交通局(委)、省公路局、省航道局、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管辖范围内在建项目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审核汇总情况(评价结果)上报省交通厅。
  第二十四条 施工、监理企业在申报工作中如有伪造和事实不符的评估材料,或以不正当行为影响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评价工作的,一经查实,将按降低一个信用等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工作人员要如实、客观、公正对施工、监理企业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审核,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评分细则
  2.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评分细则
  3.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自评报告
  4.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信用评价表
  5.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自评报告
  6.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项目信用评价表

  附件1:
  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评分细则

评价

指标

指标

要素

评分细则

1、合同履行(55分)

1.1人员到位(8分)

项目经理不能按投标时承诺到位的扣10分,实施过程中每更换一次扣5分,替换人资格条件(包括职称、资质、经历等)低于投标文件承诺的,每发生1人次,再扣5分。技术负责人不能按投标时承诺到位的扣6分,实施过程中每更换一次扣3分,替换人资格条件(包括职称、资质、经历等)低于投标文件承诺的,每发生1人次,再扣3分。安全生产负责人不能按投标时承诺到位的扣6分,实施过程中每更换一次扣3分,替换人资格条件(包括职称、资质、经历等)低于投标文件承诺的,每发生1人次,再扣3分。专业工程师、试验室主管更换未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每发生1人次扣3分;替换人资格条件(包括职称、资质、经历等)低于投标文件承诺的,每发生1人次扣2分。没有出现上述情况的得100分。

1.2设备到位(5分)

满足合同要求和工程需要计100分,基本满足合同要求和工程需要计75分,不满足合同要求和工程需要计0分。

注:设备包括施工机械、测量及试验检测设备。

1.3资金到位(4分)

满足合同要求和工程需要的,计100分;基本满足合同要求和工程需要的,计75分;不满足合同要求和工程需要的,计0分。

将工程款挪作他用的,按0分计。

1.4质量管理(10分)

1、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岗位责任等建立健全,落实到位。

2、施工工艺严格执行规范、规程要求;工程实体外观质量好。

3、原材料、工程实体质量抽检按规定执行,自检频率符合要求;工地试验室按照合同要求组建,运作正常,没有超越业务范围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4、内业资料齐全、完整、真实。

没有达到上述要求之一的,每次扣5分,被建设单位通报的每次扣10分,被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部门通报的每次扣15分。满分为100分。

1.5安全管理(8分)

1、安全保证体系、管理制度、岗位责任等建立健全,落实到位。

2、应急预案完善,并进行过演练;全员安全意识强,严格按安全规程操作;炸材存放规范,管理严格。

3、现场管理规范,安全警示标志完善、醒目;安全宣传教育、人员培训工作到位;特殊岗位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没有达到上述要求之一的,每次扣5分,被建设单位通报的每次扣10分,被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部门通报的每次扣15分。满分为100分。

1.6文明、环保施工(5分)

1、文明、环保施工制度、措施建立健全,落实到位。

2、项目部按合同要求建设了标化工地,施工标识牌齐全;

2、按合同要求建设预制场地、拌和场地、施工堆料场、施工便道;

3、文明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小。

没有达到上述要求之一的,每次扣5分,被建设单位通报的每次扣10分,被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部门通报的每次扣15分。满分为100分。

1.7工程进度(5分)

达到合同要求的,计100分;基本达到合同要求的,计75分;因自身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计0分。

1.8廉政建设(5分)

1、廉政制度建立健全,积极开展廉政教育、宣传工作。

2、认真履行廉政合同,严格执行廉政规定。

3、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并落实到位,财务管理台账完善。

没有达到上述要求之一的,每次扣5分,被建设单位通报的每次扣10分,被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部门通报的每次扣15分。满分为100分。

1.9整改情况(5分)

对各级单位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每次扣20分。

2、投标行为(10分)

2.1是否积极配合招标人要求(3分)

1、无故不参加现场考察和标前会议;

2、同一次招标中同一家企业多次报名或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3、同一家企业同时递交了2份及以上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

4、不按时反馈补遗书确认函;

5、其他情况。

有上述情况之一,每次扣10分。没有出现上述情况的计100分。

2.2是否无故放弃投标(4分)

无故放弃投标导致该标段或该次招标流标的,每次扣50分,没有出现的计100分。

2.3有无明显差错导致废标(3分)

1、投标书未签字、盖章;

2、修改了“投标书附录表”数据,如工期的要求;

3、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4、其他情况。

有上述情况之一,每次扣50分;没有出现上述情况计100分。

3、社会信誉(35分)

3.1工程业绩(9分)

基本分60分。近3年内在广东省境内公路水运工程,被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评为优良工程的,每项工程加10分;被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评为合格工程的,每项工程加5分。满分为100分。

由于从业单位主要责任,已建成工程项目出现质量问题被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水运管理机构)通报的,每项扣50分,最低扣至0分为止。

3.2通报表彰(7分)

没有获得通报表彰的施工企业的为基本分75分。获得省内建设单位通报表彰的每次加5分;获得省内市质监站通报表彰的每次加10分;获得省内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省公路局、省航道局、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或省质监站通报表彰的每次加15分;获得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通报表彰的每次加20分;获得省部级通报表彰的每次加30分。满分100分。

3.3质量与安全事故(7分)

无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的计100分。被省内建设单位、市质监站通报的每次扣10分;被省内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通报的每次扣15分;被省公路局、省航道局、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省质监站通报的每次扣20分。

3.4不良记录或违规行为(7分)

无不良记录或违规行为的计100分。被省内建设单位、市质监站通报的每次扣10分;被省内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通报的每次扣15分;被省公路局、省航道局、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省质监站通报的每次扣20分。

3.5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5分)

没有发生农民工工资支付拖欠情况的得100分。因自身原因发生民工向建设单位讨要拖欠工资的每次扣20分;因自身原因民工向政府部门讨要拖欠工资的每次扣50分;因自身原因造成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得0分。

3.6抢险救灾(此项为加分项,最高得分为3分)

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每次加10分,参加县、区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每次加20分,参加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公路局、省航道局、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组织的每次加30分,参加省交通厅组织的每次加50分。同一次抢险救灾不能累加。满分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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