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交通局关于规范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工作的通知
(大交发〔2006〕60号)
各区市县交通局: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解决当前部分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标准过低或者仅对部分座位进行投保以及个别企业采取内保统筹等不规范投保的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道路运输业抵御风险能力,根据辽宁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工作的通知》(辽交运发[2005]2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统一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标准作如下规定:
依照辽宁省交通厅文件,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营运车辆的全部核定座位(含司乘人员)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不得漏保、少保。辽宁省交通厅规定的客运车辆的最低投保标准为:
1.农村班线客车,每座最低责任险金额为15万元。
2.普通班线、包车客运车辆,每座最低责任险金额为20万元。
3.高速、旅游客车,每座最低责任险金额为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