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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处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5、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五)对被盗的固定资产,将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的赔偿和保险理赔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 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的认定
  (一)在建工程损失和工程物资损失是指企业已经发生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项目造成的损失,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相应工程物资报废或者削价处理等发生的损失。
  (二)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将其账面投资扣除残值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1、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2、规划等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通知文件;
  3、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报废,应当有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
  4、工程项目实际投入的价值确定依据。
  (三)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将其账面投资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1、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2、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四)工程物资发生损失的,比照存货损失的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
  第十五条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损失的认定
  (一)无形资产损失是指某项无形资产已经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期限,已经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不能给企业再带来经济利益,而使该无形资产成为无效资产,其账面尚未摊销的余额,形成无形资产损失。
  (二)企业清查出的无形资产损失,依据有关技术部门提供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期限证明文件,将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账面余额,认定为损失。
  (三)企业或有负债(包括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行为造成的损失)成为事实负债后,对无法追回的债权,分别按有关资产损失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
  1、对外提供担保损失。被担保人由于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本企业承担了担保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坏账损失的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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