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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处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2、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文件;
  3、政府部门的有关行政决定文件;
  对已经清算的,扣除清算财产清偿后的差额部分,认定为损失。
  尚未清算的,由社会中介机构经过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被投资单位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投资的差额部分,认定为损失。
  (三)对企业有关参股投资项目金额较小,确认被投资单位已资不抵债、连续经营亏损3年以上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四)企业经营期货、证券、外汇等短期投资未进行交割或清理的,不能认定为损失。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损失的认定
  (一)固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的盘盈、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
  (二)对盘盈的固定资产,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固定资产盘盈入账:
  1、固定资产盘点表;
  2、使用保管人对于盘盈情况说明材料;
  3、盘盈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依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竣工决算资料);
  4、单项或批量数额较大固定资产的盘盈,企业难以取得价值确认依据的,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估价,出具估价报告。
  (三)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将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1、固定资产盘点表;
  2、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企业要逐项作出专项说明,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3、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4、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四)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将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1、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应当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证明;
  3、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4、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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