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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处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5、债务人因遭受战争、国际政治事件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企业做出专项说明,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6、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依据法院的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认定为损失。
  7、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8、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3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并能认定在最近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9、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不能收回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商务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后,认定为损失。
  10、对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为了减少坏账损失而与债务人协商,按一定比例折扣后收回(含收回的实物资产)的,根据企业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审议决定(二级及以下企业应有上级母公司的核准文件)和债权债务双方签订的有效协议,以及已收回资金的证明,其折扣部分,认定为损失。
  第十条 存货损失的认定
  (一)存货损失是指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盈、盘亏、变质、毁损、报废、淘汰、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以及存货成本的高留低转资金挂账等。
  (二)对盘盈和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1、存货盘点表;
  2、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3、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存货保管人对于盘盈和盘亏的情况说明;盘盈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者其他确定依据);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三)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将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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