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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处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之间、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互相往来款项、投资和关联交易,债务人核销债务要与债权人核销债权同等金额、同时进行,并签订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处理债权或者债务的财务资料。
  第八条 货币资金损失的认定
  (一)货币资金损失是指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和各类金融机构存款发生的有关损失。
  (二)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将现金短缺数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数额,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三)企业清查出的存款中金融机构已付、企业未付的款项,依据财产清查基准日的银行对账单及相应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要逐笔查明银行已付、企业未付款项的形成原因,确认与收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核实情况分清责任。对不能收回款项,比照本规则坏账损失的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
  第九条 坏账损失的认定
  (一)坏账损失是指企业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等发生坏账造成的损失。
  (二)对清查出的各项坏账,企业应当逐项分析形成原因,对有合法证据证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分别不同情况,认定为损失。
  (三)债务单位已被宣告破产、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造成应收款项无法收回的,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2、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3、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决定文件。
  对上述情形中已经清算的,应当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实际清偿部分后,对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
  对尚未清算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4、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应收款项,在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后,确定其遗产不足清偿部分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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