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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处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处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国资统计〔2006〕78号)


各区市县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现将《大连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处置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七日

大连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处置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处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企业清产核资、国有资产重组、产权制度改革等工作中的资产损失核销、处置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本意见所指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清查出的在审计、评估基准日之前,已经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和以前年度的经营潜亏及资金挂账等,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帐损失、存货损失、待摊费用挂帐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其他资产损失等。

  第四条 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处置的组织、核查和批复等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资产损失核销、处置的有关政策规定,指导企业做好资产清理及资产损失申报、核销、处置等相关工作。

  (二)对企业报送资产损失清理材料进行核查,出具资产损失核销、处置批复。

  (三)监督、指导企业做好核销资产的移交工作。

  (四)指导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运用市场机制和手段,提高核销资产处置变现率。

  第五条 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市国资委邀请相关部门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并对市国资委负责。

  第六条 规范、有序、高效地开展资产损失核销、处置工作。资产损失核销、处置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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