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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保税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保税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同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四)企业上一年度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五)经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做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或市级以上重大危险源认定书;
  (六)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及应用项目验收报告决算审查报告。
  第七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局组织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及补助意见上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半年申报一次。急办事项不受申报时间限制。
  第九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以下职责:
  (一)提出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预算;
  (二)组织项目申报;
  (三)负责审核并向区财政局汇总申报项目;
  (四)监督检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编制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决算;
  (六)会同财政局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条 区财政局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审批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预算;
  (二)负责审核并会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达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计划,拨付资金;
  (三)会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负责审批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决算;
  (五)会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整改项目应单独设账、单独核算。
  第十二条 企业收到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后,作增加“资本公积”处理。
  第十三条 区安监局、区财政局将不定期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收回部分或全部奖励资金、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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