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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保税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保税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保税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保税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保管发[2006]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贯彻落实大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大政发[2005]25号)的精神,现将《大连保税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
大连保税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大政发[2005]25号)精神,管委会决定设立大连保税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资金规模暂定200万元。为规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是指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促进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整改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
  (一)全区重大公共安全设施隐患整改;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等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改造补助;
  (三)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及应用补助;
  (四)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奖励;
  (五)表彰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兑现安全隐患举报奖金;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工作经费。
  第四条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
  第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及应用项目,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安排,奖励资金一般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的8%,管委会确定的企业重大安全项目补助比例可提高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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