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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通知

大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通知
(大卫医发〔2006〕173号)


各区市县卫生局、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技术规范》,现就加强我市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有关事宜通如下:
  一、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必须达到相关诊疗科目的技术条件、设备条件、输血科(血库)标准,经审核合格可允许临床用血。
  二、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应建立由医疗机构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和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医务人员和输血科(血库)、中心储血室应当严格执行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及《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
  三、医院、乡镇卫生院以外的医疗机构,不允许临床用血;医疗机构紧急用血必须按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及大连市医疗机构紧急用血预案有关规定办理。
  四、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必须建立符合标准的输血科或血库,无血站的区、市、县可设一个由二级医疗机构管理的中心储血室。配备必要的贮血冰箱和相关科室与输血及治疗、抢救相关的设备。
  (一)房屋要求:①贮血室建筑面积至少15平方米(应满足用血贮血量的要求);②应设有独立的配血室、发血室、值班室、业务人员办公室。
  (二)必须具备交叉配血和检验梅毒、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条件。
  (三)设备、设施要求:
  1、贮血冰箱:专用4℃和-20℃低温贮血冰箱,带有温度外显和高、低温度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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