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质量单独评分的说明。为鼓励企业创名牌工程,树精品工程,特在经济类指标之外,设置质量加分。
3、入围企业在统计年报或集团章程中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本年度和下一年度的参评资格。入围企业(集团)一经确定,则予以公示,接受纪检部门及全社会监督。
4、对于评选年度发生过一起三级以上(含三级)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两起以上(含两起)四级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因违法违规受到省级以上建设管理部门通报批评、处罚的企业,取消其本年度的参评资格。
附件一:
建筑业企业综合实力评选指标解释
本方案设置了5个经济指标对企业进行综合实力评选。其指标函义及目的简述如下:
一、企业营业额
企业营业额是指建筑业企业报告期内企业总收入加上境外完成的营业额。它是全面反映企业的经营规模、发展状况的综合性指标。
企业集团的营业额应包括企业集团所属以资产为纽带的各个公司及事业单位。即包括企业集团的主营业务建筑业和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全部营业活动之和。有境外承包工程的企业集团,应包括当年境外营业额在内。在营业额中境外营业额应按当年12月31日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计算企业集团的营业额时应注意:
1、由于企业集团的营业额是多个行业的总产值(或营业收入)汇总而得,因此,应剔除集团内部的重复因素。
2、企业集团内部由于股权状况的不同,计算营业额时,应分别对待:对于母公司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企业,应统计全部营业额;参股的企业,只能按母公司所占比例,计算营业额。
3、已经售出的企业,所有权已变更,其营业额不再计入母公司。
二、企业增加值
反映企业生产过程中产出超付这一过程中间投入的价值,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按收入法计算,增加值为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四个部分之和。各部分与会计指标的基本对应关系如下:
建筑业增加值是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表现的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建筑业增加值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生产法即建筑业总产出减去建筑业中间消耗后的余额;二是分配法(收入法)即从收入的角度出发,根据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应得到的收入份额计算,具体构成项目有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计算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