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4 现场救援所涉及的消防、卫生、交通、治安等支援,由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请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预警预防
(1)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辖区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普查并建立档案,制定并完善本地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做好救援物资保障工作。
(2)根据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险情或重要信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分析并发布预警信息。必要时上报上级应急机构及同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门。
(3)施工、房屋产权单位要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加强相关知识技能教育培训,提高应对事故的应变能力。
3.2 事故信息报告
3.2.1 报告程序
(1)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将事故情况如实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还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并向相关管理部门通报。
(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逐级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应急指挥部必须保证24小时人员通讯畅通。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企业及各级地方部门可直接报告省建设厅。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必须在12小时内报至湖北省建设厅。
3.2.2 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后及时上报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2)有关建设、施工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3)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救助要求;
(4)事故报告单位、人员通讯联系方法、签发人、报告日期等。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以下内容;
(5)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
(6)事故原因分析及后续救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