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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路面大修工程管理技术规程》的通知

  (六)实行大修工程造价台账制度,加强大修资金管理。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按《关于发布<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交基函〔2003〕212号)要求,建立大修工程造价台账

  (七)大修工程实行工程档案管理制度,由业主或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八)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和施工许可的总体工期进行实施,各级政府和交通、公路管理部门以及建设单位、施工等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和延长大修工程工期,重大设计变更和工期延长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

  (九)省交通厅和省公路管理局对各地大修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监督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造价、环保、安全和廉政目标的落实情况。

  六、资金监管(自筹资金项目除外)

  (一)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公路部门上报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月度工程质量和进度报表,由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公路部门汇总后于下月10日前报省交通厅、省公路管理局。

  (二)汇总质量和进度报表经检查核实后,省交通厅、省公路管理局根据批复的建设补助标准、年度计划,并结合地方配套资金到位和质量控制情况按进度拨款。省补助资金由省交通厅、省公路管理局按市分项目下拨至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公路部门,各地级以上市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项目下拨至各建设单位。各有关单位不得滞留、挤占、挪用专项建设资金,违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责任。

  (三)省交通厅、省公路管理局暂扣省补助资金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再拨付。

  七、工程验收

  (一)工程验收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设计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大修工程质量自检和评定,并出具自检报告和评定报告。

  (二)工程验收前应由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的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评定,并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三)工程验收前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工程验收一般应在竣工决算报告批准后和工程档案验收后进行。

  (四)大修工程项目交工和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工程验收由施工图设计审查部门组织(也可授权委托其他部门组织),负责组织工程验收的部门对通过验收的项目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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