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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路面大修工程管理技术规程》的通知

  (三)沥青路面强度指数评定中等以下,整体强度不足需要采取大修补强的;

  (四)公路及其设施有较大损坏,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公路通行能力降低,必须进行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公路服务水平的。

  三、计划管理

  (一)各地级以上市交通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或项目业主应对未列入新、改建计划的国道、省道和县道(含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进行调查,对符合上述第二点“适用范围”的路段逐年安排计划,进行大修。

  (二)国道、省道和大修工程费用5000万元以上的省养县道项目按省公路管理局核定的大修工程计划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编制大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大修方案,编制要求详见附件1)。

  1、非收费公路项目:国道、省道和大修工程费用5000万元以上的省养县道,由各地级以上市公路局和地方公路管理总站报省公路管理局初审后报省交通厅审查;大修工程费用5000万元以上的地养县道,由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报省交通厅审查。大修工程费用5000万元以下县道按照管养隶属关系由省公路局或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审查。

  2、政府还贷公路项目:国道、省道和省养县道项目由所在地级以上市交通、公路部门报省公路管理局初审后报省交通厅审查;地养县道项目由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初审后报省交通厅审查。须纳入收费还贷基数的项目由省交通厅审查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3、符合上述1、2条并经批准列入省大修工程计划的,省按规定标准给予专项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另见有关规定),资金不足部分,非收费公路项目由地方负责筹集;政府还贷收费公路项目按《广东省国省道政府还贷收费公路路面大修工程实施办法》(粤交规〔2006〕430号)执行。

  (三)经营性公路:由项目业主在收费中自筹资金安排的项目,按照公路技术状况和养护工程计划组织编制大修工程设计方案。

  1、省交通集团的公路大修项目工程设计方案,大修工程费用在10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省交通集团初审后报省交通厅审查;10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交通集团负责审查,并报省交通厅备案;

  2、其它项目业主的公路大修项目工程设计方案,大修工程费用在10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各项目业主报项目所在地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初审后报省交通厅审查;10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报项目所在地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审查,跨市项目可联合审查或由权重大的市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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