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经项目业主或地方公路站确认符合验收条件;
4、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已按规定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5、建设单位编制完成竣工决算表(附表3)。
第五条 施工单位在全面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后,应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核实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报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六条 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特点和有关规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但质量缺陷责任期不少于一年。
第七条 工程完工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提出工程质量鉴定申请。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安排检测工作,按照《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评分标准》(附表1)的内容进行竣工检测,提供检测鉴定报告。对于在施工过程中需要检测的项目,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在施工过程中要进行抽检,积累资料。
第八条 工程质量鉴定采取评分法确定等级。其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
工程质量评分85分及以上者为优良;70分及以上而不足85分者为合格;7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检查实测项目、检查频率、允许偏差及权值见附表1。
第九条 工程质量检测由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负责组织,按以下规定进行全面检查:
1、路线的标准和长度符合设计文件;
2、路基路面:路基必须密实、均匀和稳定,并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路基宽度、路面宽度、水泥混凝土板厚,混凝土路面的弯拉强度必须满足设计要求;路面应平整、抗滑、耐磨,水泥混凝土路面所用的砂石、水泥和填缝料等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
3、桥梁:新建、改建、加固的桥梁,按照设计图纸及现行评定标准作为单位工程验收评定;
4、涵洞:涵洞应能很好的适应农田排灌的要求,便于养护。涵洞顶填土满足最小厚度要求;
5、交通安全设施:应在急弯、陡坡、高路堤、临水、临崖等危险路段设置护栏、护桩等设施和必要的警告标志,以确保行车安全;
6、对竣工图表、资料、文件应全面检查核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不予出具鉴定报告或者工程质量核验报告:
1、施工原始记录和质量保证资料没有或者严重不足(缺少混凝土路面配合比资料、强度、厚度、弯沉、水泥、沙石原材料检验报告);
2、竣工资料严重不符(缺少路面设计图纸、标准横断面图)。
第十一条 工程有缺陷,需要返工或者整改的路段,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出具书面意见,项目业主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检测意见进行处理,当按照意见处理完成后,再出具鉴定报告或者工程质量核验报告。
鉴定路段有强度和厚度低于极值的,应作返工处理;检测值在设计值0.85~1.0之间的,应适当扣减工程费用,用作日后养护维修费用。设计值应按粤交基[2003]967号文执行。
第十二条 镇通建制村的公路竣工验收由县(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可以邀请地市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施工、监理、接养、交管、安全以及其它有关单位代表及专家参加。工程所在的镇、村必须派代表参加验收。
第十三条 验收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通过验收对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做出恰当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