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农村公路完工后,由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交、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竣工验收按《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
  第二十七条 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工程项目档案制度,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建立项目工程档案。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八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试验检测单位及人员,违反有关质量管理制度或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对有突出贡献、表现优秀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督及试验检测单位和相关人员,可以给予适当的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职责,对质量监督工作不作为或玩忽职守,造成工程事故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处分,问题严重的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交)
工验收办法(镇通建制村公路)

  第一条 为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参照现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是指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镇通建制村公路路面硬化工程。
  镇通建制村公路技术等级为三级或以上等级或含有软基处理、桥梁、隧道、大型挡土墙、沥青路面等工程内容的,按照现行有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评定验收。
  第三条 农村公路验收的依据:
  1、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或专项工程批准文件;
  2、批准的工程设计、预算文件(或是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依据或文件);
  3、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4、招标、投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5、国家、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及国家、交通部、省交通厅有关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文件等。
  第四条 农村公路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即除完成路面结构外,仍需要有一定宽度的路肩、排水沟、错车道和必要的安全设施;
  2、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编制完成竣工文件,工程自检合格和监理评定合格(如果没有监理的,对监理的要求不作要求,下同);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