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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五)负责农村公路工程质量鉴定,为竣工验收提供依据;
  (六)负责农村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县(区、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受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委托,负责本区域内农村公路的日常质量监管工作,业务上受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指导,具体内容有:
  (一)负责农村公路路基的交验及路面施工认可审核工作;
  (二)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将所用原材料及试件按规定频率送检,负责混凝土路面取芯抽查和芯样送检工作;
  (三)配合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完成农村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
  (四)定期向交通主管部门和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报送农村公路质量情况。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本着人员精干、高效务实的原则,做到“重点突出、点面结合、不留死角”,采取巡回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重点监控。
  第二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履行对农村公路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予以配合与支持。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内业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含原材料、半成品、工程实体等)进行检测、检查、取证;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四)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情况,并取证。

第五章 监督程序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质量监督覆盖率应达100%,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多个项目或按片区集中统一向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或由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在下达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时直接委托。
  第二十三条 申请质量监督时应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的批复文件以及工程承发包合同副本;
  (二)施工许可文件;
  (三)如果实行监理的项目,附监理委托合同副本、监理工作计划、监理人员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等;
  (四)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如果有)的主要负责人及质量检验人员资质情况;
  (五)资金拨付计划及工程进度计划;
  (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设计负责人所签订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承诺书》。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期为自发出质量监督受理通知书始,至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止。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接到申请后,确定项目质量监督人员,并根据本年度本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分布情况,确定重点工程、重要路段、重要部位。以申报监督项目为单位,制定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填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受理通知书》,送建设等参建单位。

第六章 质量鉴定与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工程质量鉴定由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完成。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或县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实施质量监督的项目,完工后,均应由地市交通工程质监站完成质量鉴定,出具竣工鉴定报告。
  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抽检结果、县(区、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的抽查、以及交工检测的结果,参照现行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及省市制定的相关办法进行工程质量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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