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际市际客运标志牌续期调整工作的补充通知
(粤交运〔2006〕463号)
各市交通局(委):
为把省际市际客运标志牌客运标志牌续期调整工作与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等证件换发工作结合起来,切实做好续期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续期调整工作继续按《关于开展省际市际客运标志牌续期调整工作的通知》(粤交运〔2005〕918号,下称“续期通知”)确定的计划和时间进行,在2006年12月31日前,新旧客运标志牌及其附卡同时有效(含原有效期到2006年6月30日的代用卡和省际市际客运标志牌的附卡)。从2007年元月1日起全部启用新式客运标志牌及其许可证明。
二、客运企业(含子公司)的经营许可证件由最高一级的许可机关核发,分公司由具体核发机关直接在经营许可证副本标明。
客运企业凭市、县的换发经营许可证核准通知书到具体核发机关领取有关证件。
三、各市应根据我厅续期通知的要求认真核对班车进站情况,对原附卡与所进站点不一的,要统一规范,确保所进站点与许可证明一致。
四、省内跨市客运班车的终点站的核对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市级及以上运管部门通过道路运政信息系统向终点站所在的市级以上的运管部门予以核实,核实后报我厅直接予以续期。
省际客运班车的终点站将通过两省省际客运班线清理的方式予以确认。由企业所在地的市级及以上运管部门通过道路运政信息系统上报我厅核实、续期。
五、省内客运包车客运标志牌应续期给具有相应规模的企业。取得客运包车许可的企业可委托其分公司或授权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具体经营。
六、本次续期将重点规范班线起(终)点城区范围以外的途经线路走向,市内途经线路暂不作要求。途经线路应以客运班车行使公路的编号和部分主要地名(具体地点)标注。
七、市际班车的日发班次由我厅通过运政信息系统统一按以下确定的最大班次予以确认。市际班车可在统一确认的班次范围内变动。省际客运班车暂按两省协商执行。
1、50公里以下最大日发班次为10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