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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自筹资金比例的通知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自筹资金比例的通知
(大房金发[2008]16号)


各办事处、机关各部门:
  为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切实防范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风险,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研究决定,调整我市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的自筹资金比例。根据业务发展实际,经主任碰头会议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开始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借款人(包括主辅借款人,但不包括其配偶,下同)若有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办理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40%。
  二、借款人若没有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办理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的自筹资金比例按以下情况区分确定:
  1.购买商品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30%,但建筑面积90平(含)以下的,自筹资金比例可降至20%;
  2.购买房改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30%;
  3.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交易价与评估价较低值的40%,但所购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含)以下且房龄在5年(含)以内的,自筹资金比例可降至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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