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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司法局印发大连市司法局关于贯彻落实《大连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强化素质、整合资源,努力实现调解能力的逐步提升和不断跨越
  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对于司法行政机关、各级调解组织和广大调解员来说,最根本的就是要加强调解能力建设。调解领域的延伸、调解空间的拓展以及调解壁垒的突破,对我们应对各种矛盾纠纷的调解能力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挑战。一是加强培训、强化素质。要把好选配关,真正把那些觉悟高、素质好、能力强的人员选拔到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来。要不断扩大知识面,特别要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为依法调解打牢基础。要重视实践锻炼和经验积累,从调解实践中增长才干。要加强考核、兑现奖惩,落实各种福利待遇,不断激发调解员队伍的生机与活力。二是联络畅通,快速反应。快速反应能力既是调解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又是抓住机遇,提前介入,有效防止矛盾激化和冲突升级的重要途径。法律服务指挥中心要加快职能转换,除了保持司法行政系统内部的信息畅通之外,还要与各区市县大调解领导机构、街道乡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以及相关的人民法院和其他行政机关保持沟通联系,实行信息共享。12348专线对各职能部门的指令和群众因矛盾纠纷提出的申请和诉求,要迅速分流到相关单位和部门,接到指令的单位和部门要快速反应,立即行动,做到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第一时间控制事态、第一时间化解矛盾。三是重在预防,搞好排查。要坚持矛盾纠纷大排查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使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及时发现具有苗头性、倾向性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搞好民间矛盾纠纷排查的同时,对因行政处理和法院判决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的情况和线索,要高度重视,在采取稳控措施的同时,要按照大调解管理体系和渠道迅速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对可能引起集体上访、群体性突发事件以及重大刑事案件的情况要直接向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汇报。四是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司法行政系统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和协会要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调动自身力量,配合大调解工作的具体措施。积极引导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调解工作,法律援助部门受理的案件,经审查有可能调解结案的,可以建议当事人通过调解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在公证过程中引发的纠纷,当事人申请调解的,也可以协商调解组织出面解决。五是加大力度,化解纠纷。能不能及时有效化解各种矛盾纠纷,是对调解能力的实际考验。建立大调解工作机制,为解决重大疑难纠纷提供了平台。人民调解员虽然缺乏行政权和司法审判权,但在知晓乡规民约,熟悉风土人情、了解当事人思想情感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在积极做好婚姻、家庭、邻里和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同时,要在主动参与征地拆迁、企业改制、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冲突等新型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中力争有所作为,不断提高调解成功率,使调解能力在化解重大疑难纠纷中得到考验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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