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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司法局印发大连市司法局关于贯彻落实《大连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健全组织、扩大覆盖,不断完善调解工作的网络体系和管理方式
  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对于人民调解工作来说,必须进一步扩大调解组织网络的覆盖面,健全领导体制,理顺各种关系,实施规范管理,不断打牢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基础。一是实现无盲区覆盖。要对现有的各级各类调委会进行一次清理整顿,该调整要及时调整,该充实的要尽快充实,该完善的要逐步完善。在此基础上各地要学习借鉴甘井子区抓企事业单位调委会建设、沙河口区抓区域性调委会建设、庄河市抓中心组建设的方式和经验,积极探索加强企事业单位调委会、区域性调委会和专业性调委会建设的新套路、新途径,不断扩大覆盖面,逐步消灭死角和盲区,确保人民调解网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左右协调。同时,要学习推广中山区司法局建立“个人调解工作室”的做法和经验,积极培育社会化、专业化调解工作室。二是实现规范化运作。在大调解组织体系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遵循依法调解、平等自愿、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依法规范调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任务,界定人民调解工作范围,细化人民调解工作流程,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程序,统一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标识徽章;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岗位责任制、重大纠纷调解、重大纠纷研讨、回访等制度,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管理;加强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严格人民调解工作纪律,推进调解工作规范发展,努力推进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制化进程。三是实现等级化管理。对人民调解员要普遍进行等级化考核,逐步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员等级化标准,首席调解员、一级调解员、二级调解员、三级调解员的晋级标准和条件要进一步细化、量化,特别是对晋级为首席调解员的要控制数量,从严考核,不能随意降低标准和条件。对新招聘的调解员要经过集中培训后,尽快达到三级调解员的水平。对调解工作信息员和调解志愿者要普遍进行登记造册,对只挂名不尽义务的要从名册上删除。
  三、主动沟通,搞好协调,不断促进“三大调解”的无缝对接和相互配合
  《暂行办法》的出台,既确立了人民调解在大调解机制中的基础地位,也为人民调解如何搞好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协调与配合,指明了努力的方向和目标。一是要明确责任分工。在维护人民调解的独立性、中立性的同时,要更加自觉地接受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指导,积极主动地参与、配合、协助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在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在履行《暂行办法》,参与配合大调解的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办事,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正确理解《暂行办法》的基本精神和要求,要学习借鉴瓦房店司法局“三调联动”的主要做法和旅顺口区司法局大调解试点工作经验,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协调,确保大调解机制的及时构建和顺畅运行。二是要组建工作机构。各基层司法所在“乡镇(街道)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的运转过程中,要自觉履行职责,积极发挥作用。要在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建立“人民调解窗口”,对常见性、多发性的简单民事纠纷,引导当事人尽量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调解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安(边防)派出所及村、社区警务室设立“警民调解室”,对非警务矛盾纠纷,依法在人民调解的范畴内予以调解。对轻微刑事案件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先期进行调解。探索在矛盾纠纷多发的行政部门、信访部门设立“人民调解窗口(室)”,协助调解工作。对于有关行政部门受理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需要人民调解组织共同参与的,要主动配合支持,合力化解矛盾纠纷。三是要严格衔接程序。在三大调解衔接互动配合中,要做到程序规范、流转有序,交接清楚、登记详细,依法处理。对各种委托书、协议书、移交书、通知单以及贯彻落实《暂行办法》需要的各种实用文书,市局将参考各区市县的具体做法和使用情况,对各种衔接文书做到名称统一、标准统一、样式统一、内容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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