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司法局印发大连市司法局关于贯彻落实《大连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司[2008]34号)
各区市县司法局:
《大连市司法局关于贯彻落实<大连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大连市司法局关于贯彻落实
《大连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大连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暂行办法》(大委办发〔2008〕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确立了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基本思路和具体措施,为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序衔接和良性互动,提供了基本依据和操作规范。为认真履行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使人民调解在大调解机制中基础地位和独特优势得到充分体现和有效发挥,现对贯彻落实《暂行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清形势,明确任务,不断增强做好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当前,我们面对的实现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新形势、新任务,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特别是《暂行办法》的出台,需要我们进一步提高对调解工作重大意义的理解和认识。一是关注民生、服务民生对调解工作提出了新标准。高度注重解决民生问题,是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做好新形势下的调解工作,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司法行政工作关注民生、服务民生的具体体现。二是社会矛盾纠纷的复杂多变对调解工作提出了新挑战。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利益格局的逐步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主体多元化、类型多样化和内容复杂化的特征。如何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种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成为摆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和各级调解组织面前的重要课题和紧迫任务。三是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对调解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人民调解的简易性、灵活性、亲和性以及低成本等特点和优势,决定了它在矛盾纠纷调处中的独特作用,也决定了它在三大调解中的基础地位。因此,我们要认真学习《暂行办法》,领会精神实质,充分提高对新时期人民调解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适应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的发展变化,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需求,努力探索三大调解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的新方法、新途径,积极营造个个关注大调解、人人参与大调解的浓厚氛围和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