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落实董事会权责。按照《
公司法》及企业章程规定,落实公司董事会权责。对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试行董事会决定聘任和解聘公司经理层人员试点,取得经验逐步全面推开;国有资产出资人可将其部分股东权责授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行使。
(十三)完善监事会工作制度。国有独资公司由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席由市政府任命。外部监事原则上在同一个企业监事会3年任期届满不再连任。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监事会成员由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出资比例推荐人选。国有独资企业试行外派财务总监制度。
(十四)改进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机制。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分层分类管理,采取直接选拔、竞争上岗、公开招聘、市场猎取相结合的选拔方式,逐步加大市场化力度。建立企业领导人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流动机制。继续探索和完善企业经营者市场化、职业化途径。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制。企业领导人员经考核连选或连聘可以连任,不再连任的,其职务自然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十五)完善企业领导人经营业绩考评体系。完善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领导人经营业绩考评体系,按照《大连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大政办[2005]70号文件印发)要求,由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确定不同企业分类考评指标和内容,提高考评科学性和针对性。充分发挥考评作用,考评结果作为对企业领导人薪酬、奖惩、任用和激励方式的依据。
(十六)完善企业领导人激励约束机制。建立能充分体现企业领导人贡献的薪酬分配体系,实行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并存、激励与约束相结合、收入与业绩相挂钩的方式,促进企业领导人经营管理行为长期化。允许企业对实行市场化选聘的企业经营人员按照岗位职责和业绩确定薪酬,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工资相分离。统筹处理好企业领导人薪酬同职工收入的比例关系,企业薪酬分配制度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向全体职工公示。严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加强监事会监督检查,完善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十七)明确各类企业监管责任主体。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纳入市国有资产监管范围,执行国家、省和市国有资产监管规定。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市国资委及其他具有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机构)经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对市属经营性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行业和企业实际情况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可直接监管,也可委托市相关部门、机构监管。委托监管做到明确责任、落实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