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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工商局关于二00八年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意见

  3.推进订单农业,规范履约行为。订单农业起源于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在我市有比较好的基础。按照订单合同实践的“公司+基地+农户”的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模式,进行广泛推广,突出重点产业、重点村镇、重点企业和重点大户,扩大订单规模,提高履约率,维护农民利益。建议和指导乡镇成立订单农业指导小组,推行企业、乡镇政府、村委、农民“四级双向合同签订制度”,并对重点企业和农业生产大户实行合同专管员制度,事前、事中、事后全程介入,定向帮扶,强化行政指导,规范签约履约行为。

  4.加强部门协调,提供法律咨询。要加强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为农户尤其是种植、饲养销售大户及涉农企业提供合同法律咨询,在生产、种植、养殖季节前,提供合同法律咨询,帮助其了解客户的资信情况,使农户和涉农企业拓宽业务,扩大市场,趋利避害。

  5.倡导诚信守约,营造良好环境。要积极倡导诚信守约的社会风尚,依法监督涉农企业严格按约定收购,不得压级压价、打白条或以种种理由拒绝收购,也要宣传教育农户依照约定保质保量完成合同任务,不得随意毁约。并要积极引导涉农企业参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帮助守重企业进一步提高信誉度和知名度,营造良好信用环境,不断提高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6.调解合同纠纷,维护合法权益。对农户、涉农企业相互之间产生的涉农合同纠纷积极介入,用行政调解方法及时加以解决、化解矛盾,尽量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7.做好抵押签证,帮助企业融资。根据法律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动产抵押登记职能,帮助涉农企业利用抵押担保方式从金融部门获得所需资金,以解决资金短缺矛盾。

  (四)注册登记分局

  1.发挥登记注册职能,降低农村市场主体准入门槛。

  农村市场主体可以自主选择组织形式和经营范围,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作为工商登记的前置条件。针对农民资金少、分散、经营灵活的特点,只要是国家允许经营的项目,我局尽量放宽,让农民有更多的经营选择余地。

  对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申请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企业,其名称中可以使用专业合作社字样,免收登记费。

  积极鼓励农民大力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民在地方政府指定区域或在集贸市场开辟的自产自销区内,自产自销的蔬菜、水产、畜类等商品一律免予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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