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资格条件
二○○九年五月四日
附件:
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农作物种子
生产经营资格条件
A、申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资格条件
一、申领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资格条件
(一)资本条件
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二)设施设备条件
1、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
2、有必要的仓储设施,种子仓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3、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
4、有完好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包括250L光照培养箱2台、300℃电热干燥箱1台、电冰箱1台、快速水分测定仪2台、0.001克和0.0001克电子天平各1台、钟鼎式分样器(大、中、小 )各一套、横格式分样器 1台、不同孔径的套筛1套、电动粉碎机1台、生物显微镜 1台、净度分析台1台。
以上条件中烘干、仓储、检验设施设备应为自有产权,或有正规报建手续并正在办理产权登记(产权过户)。
(三)技术人员条件
有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四)品种条件
生产品种应通过审定,或通过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对其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实质审查;品种为授权品种的,应有品种权人的授权书或品种转让合同。
(五)生产基地条件
种子生产基地应无检疫性病虫害,隔离条件符合规定要求。
二、向农业部申领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种子公司的资格审核条件
(一)具有申领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资格条件;
(二)取得相应适宜生态区域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通过相应区域省级以上品种审定;
(三)在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区域生产;
(四)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具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
B、申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资格条件
一、申领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