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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教育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四条 学校安全工作主要包括:学校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安全工作机制建设,安全教育与培训的实施,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学校日常安全管理,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学校安全事故进行救援和调查处理、防范自然灾害等。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专门的学校安全管理内设机构,统筹协调、管理辖区学校安全工作,行政主要领导为辖区学校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学校法人代表是学校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学校要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明确责任分工,要设1名中层以上干部兼任安全工作联络员,综合协调学校安全工作。每个班级班委会要增设1名安全委员。
  第六条 学校举办者和学校应当对安全工作经费予以保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学校安全管理专项奖励资金,用于表彰和奖励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学校举办者或学校要购买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和提倡学生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师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八条 学校对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本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目标,建立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
  (三)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四)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师生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演练;
  (五)配合、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及周边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对学校安全事故进行救援和调查处理,妥善处理师生意外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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