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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简化提交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审批登记材料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简化提交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审批登记材料的通知
(苏工商外〔2009〕133号)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省辖市外经贸局:

  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等四部委于2006年就贯彻新修订的《公司法》下发了《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申请审批设立公司时,外国投资者向审批、登记机关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需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在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经过三年多的实践,对境外投资者的主体资格真实性认定,减少经济纠纷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由于在境外对投资者主体资格进行公认证程序较为复杂,费用较高,增加了企业的商务成本。尤其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企业要求政府简化手续、降低成本的呼声更为强烈。经研究,现就简化提交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审批登记材料问题通知如下:

  对在我国境内其他地区申请审批设立公司时已经提交了主体资格(身份)证明公证、认证材料,同时投资设立的境内公司正常经营,不存在停业、歇业、查无下落等情况的境外投资者来我省申请新设外商投资的公司,或者受让股权等申请办理变更审批登记时,可不再提交主体资格(身份)证明的公认、认证原件,改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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