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交警总队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工作规范》的通知


  第十三条 道路交通信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用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资料不得采用:

  (一)设置不规范、不清晰的;

  (二)被物体遮挡的;

  (三)损毁、灭失的;

  (四)与现场交通警察的指挥不一致的。

  第十四条 自监控设备收集到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七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录入的违法信息明显有误的,应立即撤销。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内容应当严格审核制度,完善审核程序。

  第十五条 违法行为被监控设备记录之日起十日内不能向社会提供查询的,不得作为处罚的依据。

  第十六条 被确认作为交通违法行为证据的资料,应当能够准确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以及违法事实等,同一次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录入。

  第十七条 记录资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录入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证据使用:

  (一)因道路施工等原因影响机动车驾驶人正常行驶的;

  (二)机动车号牌不清晰,无法确认违法机动车的(有两辆以上机动车);

  (三)拍摄图像中无明显参照物不能反映具体违法地点的;

  (四)在普通公路测速设备检测数值不超过限速值20%或在高速公路测速设备检测数值不超过限速值10%的;

  (五)可能产生异议的。

  第十八条 对违反交通信号灯的拍摄图像必须是反映包括机动车和交通信号情况的全景路面图。

  第十九条 违法停放机动车的监控资料应反映处理通知文书、驾驶座无驾驶人、道路上设置的交通信号或摄录点周围明显固定参照物等情况。

  第二十条 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当事人能提供确实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实后,应当予以消除: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