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阶段:集中宣传阶段(11月10日至12月10日)
各景区要在12月1日
《条例》施行两周年前后,组织开展大规模的
《条例》宣贯活动。邀请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发表电视讲话或署名文章,加大社会舆论宣传力度;在城市广场等人流集中区域设置1-2处固定或流动的宣传站、咨询站,印制并向群众散发宣传单,在城市主要街道、风景区内及周边的村镇广泛张贴或悬挂标语、横幅;开展
《条例》测试或知识竞赛、有奖问答、文艺演出等喜闻乐见的活动,营造全民参与的氛围;省建设厅将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对落实
《条例》正反两方面的典型进行宣传报道和公开曝光,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面。为总结我省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20多年来的成就,计划开展全省风景名胜区优秀景点建设评选活动,表彰对风景名胜区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四阶段:总结检查阶段(12月10日至12月31日)
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和风景区管理机构要及时向省建设厅反馈
《条例》宣贯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上报阶段性工作信息和工作小结(各阶段报送信息不少于1条)。各地在12月底前将宣贯组织部署情况和总结材料书面报告省建设厅。
三、几点要求
(一)要加强领导。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
《条例》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学习,把
《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推进风景名胜区各项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各有关单位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宣传贯彻活动。
(二)要落实责任。切实抓好
《条例》宣贯工作责任落实,做到思想认识、组织领导、工作措施“三到位”,确保时间、人员、内容、效果“四落实”。省建设厅将对各地宣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各地区互相学习交流,认真做好总结。对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进行表彰。对工作不力,宣贯工作不到位的在全省通报。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地区宣贯工作,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