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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宣贯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宣贯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建文[2008]14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园林局),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管理局、处):
  为进一步宣传贯彻《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建设部《关于关于认真做好〈风景名胜区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06]275号)精神,我们拟定了全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宣贯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附件:全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宣贯工作方案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全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宣贯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宣传贯彻《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建设部《关于认真做好风景名胜区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06]27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指导思想
  (一)总体目标
  通过对《条例》的宣传贯彻,进一步强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职能,增强单位和个人有关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法律意识,在全社会自觉形成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共识。积极探索,努力实践,按照“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为目标,以制度创新为动力,认真贯彻“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把宣传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把《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全面推进我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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