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资金投入。进一步拓宽技能人才尤其是高技能人才培养筹资渠道,逐步建立政府、受教育者、用人单位和社会共同分担的培养经费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根据高技能人才工作需要,对高技能人才的评选、表彰、师资培训、教材开发等工作经费给予适当补助。要按规定合理安排城市教育费附加的使用,并对高技能人才培养予以支持。利用好国家专项资金,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重点扶持一批规模大、办学有特色的职业院校。省财政将统筹考虑高技能人才培养、就业再就业培训等情况,安排一定的资金,重点用于完善实训基地功能。各地财政每年要投入一定的资金用于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
认真落实高技能人才培养经费。企业要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保证提取的经费要有50%以上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市(州)、县(市)政府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统筹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0.5%。统筹资金由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统一账户,并统一组织培训。
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应按相关规定提取职工技术培训经费,重点保证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同时,积极鼓励运用金融、税收等手段支持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鼓励社会各界和海外人士对高技能人才培养提供捐赠和其他培训服务。企业和个人对高技能人才培养进行捐蹭,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做好高技能人才基础性工作。加强高技能人才相关理论研究,加快高技能人才法制建设。做好高技能人才调查统计研究和需求预测工作。完善高技能人才信息交流平台,开发高技能人才信息库和技能成果信息库。加强适用于高技能人才的远程培训和现代培训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加强高技能人才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师资队伍水平。
(五)切实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组织领导和舆论宣传。
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认真规划好本地区、本部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纳入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要建立由组织、劳动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国防科工、财政、人事、国资、经委、税务、工商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参加的高技能人才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对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宏观指导、政策协调和组织推动。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部门要加强宏观指导,劳动保障部门要进行统筹协调,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并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做好高技能人才工作。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多种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积极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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