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保障机制。
健全高技能人才岗位使用机制。进一步推行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制度。鼓励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探索建立高技能人才带头人制度。在进行重大生产决策、组织重大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项目时,要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带头人的作用,并给予经费等方面的支持。高技能人才配置状况应作为生产经营性企业及实体等参加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评优和资质评估的必要条件。
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引导和督促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经营情况完善对高技能人才的激励办法。允许国有高新技术企业探索实施有利于鼓励优秀高技能人才创新创造的收入分配制度。企业应对高技能人才在聘任、工资、带薪学习、培训、休假、出国进修等方面制定相应的鼓励办法;对到企业技能岗位工作的职业院校毕业生,应合理确定工资待遇;对参加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并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通过奖金等形式给予相应奖励。鼓励企业对贡献突出的高技能人才实行股权和期权激励。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状况,提高高技能人才的岗位津贴标准。高级工岗位津贴标准为每月100-300元;技师岗位津贴标准为每月200-500元;高级技师岗位津贴标准为每月300-600元。在关键岗位、关键工序设立“首席高级技师”、“首度技师”制度。对各级首席高级技师、技师给予本单位同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名单纳入省高技能人才库。
评选、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以政府奖励为导向,企业奖励为主体,辅以必要的社会奖励,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进行表彰奖励,逐步形成省、市(州)、县(市),政府、行业、企业多层次的技能人才奖励机制。建立“吉林技能大奖”、“吉林技术能手”和“吉林省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单位”等评选奖励制度。
促进高技能人才按需合理流动。以市场为导向,依法维护用工单位和高技能人才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才流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高技能人才供求信息和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引导高技能人才遵循市场规律合理流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为高技能人才提供职介绍、职业培训、劳动合同鉴证、社会保障关系办理、代存档案等“一站式”服务。
完善高技能人才社会保障制度。认真做好高技能人才在不同所有制单位、不同性质单位、不同行业和跨地区流动中参加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已经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企业,应为生产、服务一线的高技能人才办理相应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
(四)完善政策,增加投入,做好高技能人才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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