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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建立和完善高技能人才考核评价、竞赛选拔和技术交流机制。
  健全和完善高技能人才考核评价制度。大力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积极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各部门、各行业要统一使用国家通用的职业资格证书。同时,突破年龄、资历、身份和比例限制,加快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对在技能岗位工作并掌握高超技能、做出重大贡献的骨干人才,可突破工作年限和职业资格等级要求,允许其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大力开展职业院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加强对职业院校学生的职业资格认证,努力使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选择部分职业院校进行预备技师考核试点,取得预备技师资格的毕业生在相应职业岗位工作满两年后,经单位认可,可申报参加技师考评。推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制度,为劳动者提供专项职业能力公共认证服务。
  改革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方式。按照“统一标准、现场考核、强化督导”的原则,进行高技能人才评价改革试点。试点企业可以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及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要求自行组织考核,可以结合企业生产特点和岗位要求,对国家题库确定的考核内容进行30%的调整。劳动保障部门派遣质量督导员进行监督,指导企业考核工作,确保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考核合格者,按规定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扩大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范围,对有突出贡献和特殊技能的人员放宽技师申报条件。获得省市科技成果奖、在生产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青年技术工人、技能精湛并能够解决生产科研中高难度技术问题或有绝招绝技并取得显著效益的技能人才,可破格申报技师、高级技师。专业技术人员可自愿申报技师或高级技师。
  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大力组织开展企业职工、职业院校师生和社会各方面人员参加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并不断提高竞赛的技术含量和技能水平。逐步扩大职业技能竞赛奖励范围,对在市(州)级技能竞赛和省属行业、企业集团按照高级工国家职业标准进行的技能竞赛活动中取得前三名的优秀技能人才,在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的同时,可直接晋升技师和高级技师。
  积极开展高技能人才技术交流活动。依托中介机构、协会、行业组织、院校等举办多种形式的高技能人才交流活动,为高技能人才参与高新技术开发、同业技术交流以及与科技人才交流、绝招绝技和技能成果展示等创造条件。挖掘和保护具有民族特色的民间传统技艺,实现代际传承,并发扬光大。鼓励和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国际间职业技能交流活动。
  (三)建立完善高技能人才使用激励、合理流动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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