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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3)已经承包或流转经营的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或流转合同未到期的,采取“期权分山、利益分成”的方法进行改革;权属有争议的林地和林木,先依法进行纠纷调处,纠纷解决后再进行改革。
  (4)平原地区集体林地上的林木、村庄片林、农田林网及非基本农田上栽植的林木,按照“树随地走、谁造谁有”的原则落实林木经营主体,依法核(换)发林权证。通过拍卖、承包、租赁等方式取得沟河路渠或“四荒”经营权的,按照承包合同明晰产权,依法申请登记,核(换)发林权证。
  (5)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河道湖泊等管理机构和国有林(农)场等单位经营管理区域内的集体林地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6)产权明晰后,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同级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建立林权登记流转动态网络管理系统。
  2.规范流转
  (1)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鼓励产权明晰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依法有序流转。林权流转前必须取得林权证,未办理林权证的应当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获得所有权凭证后,凭林权证和其他相关材料方可向其他经营者签订林权流转合同。
  (2)集体经营的林地林木,其流转方式、流转基价、流转收入的使用和分配等都要提前向村民公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其流转的有关合同应当报县级以上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查。流转的收益70%以上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分配,其余部分可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林业和公益事业。
  (3)已确权到户的林地林木流转时,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流转合同。合同文本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法制部门统一规范印制示范文本,发给各县市区使用。林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政府申请登记。已流转的林地林木再流转时,必须征得原承包人同意,并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取得林权证已经合理流转的林权,只要权属清晰,其林权流转申请和林权登记申请可一并提出,经审查合格后按相应程序办理林权登记或变更手续。
  (4)已经流转的林地林木,凡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没有违背相关法律、法规,但流转程序不够规范、大多数村民对某些条款有意见的,原则上维护原合同,并在当地乡镇政府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有争议的部分协商解决,完善合同;对承包或流转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明显不合理、严重侵害集体和村民利益的或长期抛荒的,应依法予以纠正。
  (5)县级以上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流转体系,条件成熟的可以组建林业产权交易市场,及时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资产评估、产权交易、林权变更登记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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