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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焦政办〔2009〕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四月二日

焦作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豫政〔2007〕82号)及河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细则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三、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范围
  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包括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重点是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尚未明晰的集体林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国有林地林木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集体林地林木权属有争议的先行调处,再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二)主要内容
  1.明晰产权
  (1)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继续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允许继承和流转经营,并依法核发或换发林权证;已合法流转的应当完善手续,登记变更,办理林权证。承包到户经营的责任山,由承包户依照承包经营合同承包经营,承包期内允许继承和流转,由承包者申请核(换)发林权证。自留山和责任山因抛荒被集体收回统一造林或重新组织承包造林的,落实“谁造谁有”政策,发给林权证,并按原协议的比例分成,没有协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分成比例。
  (2)没有确权到户的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能够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可按人口折算,以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对不宜分户经营的林地林木,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采取均股、均利等形式落实经营主体。也可以在确权到户的基础上,采取招标、拍卖等形式确定经营主体,或由集体统一开发后再以适当的方式确定经营主体;对造林难度大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无偿转让给有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开发经营,但必须限期达到绿化标准;对利用贷款营造的集体林木,在落实经营主体时应按照“债随林权走”的原则,明确债务偿还主体,落实抵押物。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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