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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三、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动态巡查网络,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市、县、乡、村四级土地执法动态巡查网络和动态巡查制度,确定巡查级别,明确巡查方法、程序、内容及动态巡查时间,并做到动态巡查多方位、全覆盖。对巡查中发现的重大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除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外还应及时上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巡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问题要及时依法予以制止,需立案查处的应及时依法进行查处。对不按要求巡查,敷衍塞责,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巡查人员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监察、公安、建设等部门及司法机关联合执法,建立起多部门相互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形成合力,解决当前在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中存在的重视程度不够、信息沟通不畅、协作配合不力、强制执行和追究刑事责任结案率低等问题。要建立村级国土资源协管员队伍,加强基层特别是村一级国土资源管理力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涉嫌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及时向检察、公安机关移送;对违法案件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责任人,要及时向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实现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提高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移送率、执行率、结案率。

  四、加强部门联合,形成执法合力
  为进一步加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力度,严厉处置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要建立由政府牵头,法院、检察、公安、监察、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建设、电力、工商、城管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做到信息共享,责任共担,构建共同责任机制。

  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不予受理项目审批、核准;建设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城管。部门不得供电、供水;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土地房屋登记申请;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者,工商部门不予登记。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进行核查,没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核查核验意见,或者核查核验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时,发现应追究违法当事人刑事责任的,要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向法院申请;需要没收地上建筑物的应向财政部门移交,上述部门应及时受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案件中,认为需要公安部门提前介入的,可商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公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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