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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汴政[2009]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文件精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查处各类土地违法行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几年来,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了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土地违法违规专项清理活动、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并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成果开展土地执法检查等一系列土地执法检查活动,严肃查处了一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土地市场秩序有了明显好转,促进了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但是,当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形势仍然十分严峻,未批先用、非法批地、以租代征等土地违法违规现象在某些地方还比较突出。因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全社会增强依法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的观念,形成自觉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依法使用土地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强化政府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进一步强化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国土资源的责任。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追究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县、区政府应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定期会议制度,积极听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土地利用要本着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按照国家用地标准核定面积,不得突破规划、计划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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