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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

  (三)担保业务统计台帐。
  第十条 申请重点担保业务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还要提供的补充资料:
  (一)节能、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必须是《宁波市节能、清洁生产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产品)导向目录》内的项目(产品)。节能产品生产企业需提供由市节能办确认的上年节能产品产值占其总产值50%以上的证明;清洁生产企业需提供上年由市级相关部门确认的文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需提供市级相关部门 确认文件。
  (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担保业务,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国家认定证书复印件。
  (三)对工程(技术)中心的担保业务,需提供工程(技术)中心认定证书,及工程(技术)中心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四)对软件企业的担保业务,需提供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的复印件。
  (五)对科技孵化器内企业的担保业务,需提供孵化器认定证书。
  (六)对下岗失业职工的担保业务,需提供三年内的下岗失业职工证书。
  (七)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担保业务,需提供三年内大专以上毕业证书。
  (八)对农业、渔业、种养殖大户的担保业务,需提供镇(街道)政府证明。
  第十一条 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担保机构对照本办法,在每年4月底前,自行填报《20XX年度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申请表》(附表一)、《20XX年度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计算表》(附表二),以及上年度企业审计报告,报同级经济发展局(经济贸易局、发展和改革局)和财政局提出初审意见后,一式二份分别上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审核。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对担保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后,委托中介机构对具备补助资格的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申请进行专项审计,由中介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确定风险补偿金额和资金拨付。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将依据专项审计报告,汇总计算当年动态补助率,确定享受补助的担保机构名单及当年风险补偿金额,并下达风险补偿文件。担保机构根据风险补偿文件全额向属地财政局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拨付。

第五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担保机构收到风险补偿资金,记入“担保扶持资金”科目,可用于担保损失的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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