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政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财政工[2005]370号)和
财政部《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 17号)规定,公司及从业人员无不良诚信记录,组织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纳税、担保操作和风险控制规范;
(二)担保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担保费率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
(三)除农业、科技专业信用担保机构外,实收资本3000万元及以上;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在注册资本3倍以上(含3倍)或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在1亿元及以上。
以上所称的专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对农业、科技领域的担保业务占其全部担保业务80%及以上。
第六条 申请补助的担保机构要同时满足以下业务条件:
(一)对单户企业的担保责任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10%,且单笔担保业务绝对额不得超过500万元;
(二)单笔担保业务收取的月担保费率不低于0.5‰(不包括农业担保),不高于2‰;
(三)被担保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1亿元,并在宁波大市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和农业、渔业、种养殖大户。
第七条 补助方式和标准。
(一)上规模奖励。担保机构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亿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重点担保业务补助。重点担保业务,是指由政府职能部门确定,引导担保机构对特定行业和对象进行担保的符合补助条件的担保业务。特定行业和对象包括:
1、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和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
3、独立法人的企业工程(技术)中心;
4、软件企业;
5、科技孵化器内的企业;
6、下岗失业职工和大学生自主创业;
7、农业、渔业、种养殖大户和农产品加工企业。
以上重点担保业务(不包括土建项目担保),按其上年有效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的4%给予补助。
(三)中小企业担保业务补助。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是指除重点担保业务以外,对工业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提供担保的符合补助条件的担保业务。按其上年有效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乘以当年动态补助率给予补助。当年动态补助率最高不超过2.5%,计算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