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揽业务的;
(2)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3)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第十九条“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
房地产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235、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236、房地产估价机构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的
237、房地产估价机构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238、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
239、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
240、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241、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235-241项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2)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3)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4)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5)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6)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7)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242、挪用住房公积金的
处罚种类: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
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
24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
处罚种类: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
二十七条“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24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24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246、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247、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248、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249、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转包检测业务的
244-249项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
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4)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5)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6)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7)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8)转包检测业务的。”
250、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
三十条“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5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25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明示或暗示被委托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253、检测机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251-253项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
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2)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3)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254、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的
处罚种类: 不予受、注册,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法律依据:《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
二十七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25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
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6、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57、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
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258、注册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259、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260、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61、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262、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263、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258-263项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
三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264、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
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65、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
三十一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266、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
三十二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67、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
处罚种类:撤消注册、罚款
法律依据:《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
三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268、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罚款
法律依据:《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
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69、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
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270、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的
271、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272、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
273、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274、注册造价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的
275、注册造价工程师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
276、注册造价工程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277、注册造价工程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270-277项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
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注册造价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注册造价工程师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七)注册造价工程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注册造价工程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278、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
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79、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
处罚种类:不予受理、警告
法律依据:《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
三十三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
280、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
三十四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8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处罚种类:撤消注册、罚款
法律依据:《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
三十五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2、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罚款
法律依据:《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
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83、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
三十七条“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28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的
285、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286、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
287、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
288、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的
289、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
290、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的
29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的
292、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的
293、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
29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的
284-294项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
(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五)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七)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
(八)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
(九)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
(十)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十一)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
295、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
三十九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96、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
三十三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297、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处罚种类:撤消注册、罚款
法律依据:《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
三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298、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罚款
法律依据:《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
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